印章及介绍信使用管理规定
1 、专人保管使用原则。严禁多人共管。院党委、院行政及其办公室(含外事办公室)的印章、介绍信及书记、院长印章由办公室机要秘书负责保管使用。
2 、院党委、院行政向院内、外制发的各种文件,向上级呈报的各种材料等需要加盖印章的,须经书记、院长或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党内报表、干部有关材料必须书记签字方可用印;行政报表、人事、合同、基建上报材料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核、院长签字方可用印。
3 、入党志愿书,必须核对党委记录,并经书记审查签字后,方可用印。
4 、各种便函,经分管领导审查签字后,方可用印。重要的须经书记、院长审批。
5 、各系各部门与院外单位联系工作或外出参加会议,参观学习等需要学院出具介绍信或证明信时,除院领导直接交办的外,一律凭各系各部门介绍信或各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用印。
6 、本院师生员工因私事必须由学院出具证明的,须凭部门证明方可办理。特殊情况,须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7 、严禁盖空白印章和开空白介绍信。
8 、实行用印登记制度。对重要事项的用印要做好详细记录。院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已经签发的文件用印、有存根编号的介绍信用印、以学院名义出具的学生身份证明信(必须有各系开出的证明)用印,这三种情况用印可不登记,其余用印均需登记。登记簿年终交档案科归档。
9 、一旦发现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保护现场,并报告领导,查明情况,及时处理。必要时应报告公安机关。
10 、各系各部门的印章使用和管理,参照本规定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