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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委员会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关于印发《中共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委员会党委会议事规则(修订)》《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修订)》的通知
2020-10-30 11:13  

中共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委员会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关于印发《中共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委员

会党委会议事规则(修订)》《黔南民族

师范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机构:

《中共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委员会党委会议事规则(修订)》《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修订)》已经学校党委、行政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中共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委员会党委会议事规则(修订)》

   2.《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修订)》



          中共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委员会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

    20191217


附件1


中共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委员会党委会议事

规则(修订)

 

一、总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范本的通知》《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党的建设的意见》《中共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委员会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修订)》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中共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是代表中共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行使职权、对学校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2.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3.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肓、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校党政机构、学院(系)、直属附属机构、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3.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

4.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5.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决定召开党委全体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副书记均不在校时,原则上不召开党委会。

第八条  党委会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议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应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在讨论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讨论结束即退出会场。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会议期间不得另行处理其它事务,确实需要的,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请假。

  第九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须写出议案并提出具体建议意见,党委委员或分管校领导审查议案后转交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列入议题草案,报党委书记审定。

凡属学校党委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十条  党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职能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党政办公室,并填写《党委会议题征集单》。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并以会议通知的形式提前1-2天通知参会人员。会议材料在党委会散会后,由党政办公室收回、集中处理(涉及干部问题的议题材料由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党委会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委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职能部门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决策的,党委书记、 副书记或者党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  党委会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职能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如有泄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党委会实行候会制度。除会议组成人员和固定列席人员外,其他参会人员应按党政办公室的通知时间另室候会,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的,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评估和督促检查,确保决策落实。

相关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党委报告,督办结果和执行情况作为部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个人年度考核、先进集体评审、个人推优评先、职称晋升和职务提拔的重要依据。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决议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党政办公室,重大紧急事项也可直接反馈至党委,必要时可写出专题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学校各职能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主要包括布置会场和会场服务、收集议题、拟制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会议材料准备与存档等工作;对凡不符合要求的议题,党政办有权退回重新办理。对议题的结论性意见必须记录清楚、准确、全面和完整,并及时归档立卷。与干部问题有关的会议议题,实行双记录制度。会议所有材料与会议记录一起归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2011日起施行,原《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院党政办发〔20185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2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范本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以下称“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和决策其职权范围内重要行政事项的最高行政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研究、决策学校行政事务的重要会议。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研究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措施,研究决定学校教学、科研、行政日常管理工作事务。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2.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3.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0.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2.党委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党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5.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6.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预算外中小项目经费开支、预算内经费开支问题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实施

7.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8.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9.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 项。

10.学校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

11.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12.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13.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4.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15.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16.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

关事项。

17.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8.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19.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20.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21.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等特殊情况经校长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组成,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讨论结束即退出会场。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 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 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 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须写出议案并提出具体建议意见,分管校领导审查议案后转交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列入议题草案,报校长审定。

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职能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工作的议题,需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协商,向其分管校领导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转交党政办公室列入议题草案。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相关议题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应提前提交至党政办公室,其中纸质版材料应在认真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简明材料,并填写《校长办公会议题征集单》。上会材料需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和分管校领导审批意见(涉及多个部门工作的议题,需有所涉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党政办公室根据校长意见拟定校长办公会议题,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并以会议通知的形式提前1-2天通知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一事一议,不复议;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并作出决定的过程,必须充分体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要求。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于暂不能作出决定的事项,主持人可根据情况,授权有关分管校领导召集专题会议进一步深入研究,结果通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通报。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参会人员要集中精力开好会议,所携带的各类通讯工具不得干扰和影响会议的进行。

校长办公会实行候会制度。除会议组成人员和固定列席人员外,其他参会人员应按党政办公室的通知时间另室候会,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事项,要严格纪律,不得泄密,违者造成影响应追究其责任。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汇报。明确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的,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评估和督促检查,确保决策落实。对涉及未参会职能部门工作的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通知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以督办通报等形式及时印发至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分管校领导应当及时向校长汇报,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主要包括布置会场和会场服务、收集议题、拟制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议材料准备与存档等工作;对凡不符合要求的议题,党政办有权退回重新办理。对议题的结论性意见必须记录清楚、准确、全面和完整,并及时归档立卷,会议所有材料与会议记录一起归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011日起施行,原《黔南民族师范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修订)》(院政发〔20186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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