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六章 学 生
第七章 经费来源、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九章 标识 校歌 校庆日
第十章 附 则
序 言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由原黔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创办于1952年)、黔南教育学院(创办于1984年)、都匀民族师范学校(创办于1978年)于2000年3月28日合并升本组建。学校实行“省、州共建共管,以省为主”的办学体制。
2007年,接受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获“良好”等次;2011年获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教育硕士项目,成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试点)单位;2017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审核评估,获专家组“高水平、有特色”评价;2018年高质量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教育硕士项目的验收;2018年被国家民委正式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2022年4月,入选教育部第一批师范教育协同提质计划。
学校秉承“崇德博学 敬业创新”的校训,坚持“艰苦奋斗、自强不息、创新发展”精神,以“师范性、民族性、地方性、应用型”为办学特色定位,立足黔南、面向贵州、辐射西部,培养“一扎根、两服务”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以建设(成)区域内高水平、有特色的新型民族师范大学为发展目标定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贵州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简称为“黔南师院”。英文名称为Qiannan Norm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缩写为QNUN。
第四条 学校位于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剑江大道中段5号。学校网址为https://www.sgmtu.edu.cn。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名称、终止等重要事项,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议,经全校教职员工充分讨论后,交学校党委审议,报举办者同意,教育部审批通过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对学校事务实施自主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学校自主权的行使。
第九条 学校实施以本科教育为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和留学生教育,适度发展民族预科教育,积极发展成人学历教育和职业继续教育。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推行学分制。学校以教育学、文学、理学、法学、经济学、历史学、管理学、工学、艺术学、农学等学科门类为主,推进多学科协调发展。学校在校生人数控制在15000人。
第十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制定并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代表大会制度,实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由贵州省人民政府举办,贵州省教育厅主管,贵州省人民政府和黔南州人民政府共建。举办者、主管部门和共建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完善对学校的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在编制核定范围内,具有编制使用自主权;
(二)依据自身发展需要,在编制核定范围内,具有岗位设置自主权;
(三)依据实际情况,具有自主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的自主权;
(四)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内部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具有自主权;
(五)依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的招生比例,制定内部收入分配政策、薪酬等规定;
(六)有权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招收学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要求,对学生实施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
(七)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学位,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八)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改革;
(九)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开放办学,促进教育国际化;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一)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公开收费项目;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的职责主要有: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出席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其他与议题有关的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学校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学校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的原则,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设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进行宏观把握、战略规划、组织领导、重点推动、统筹协调,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设立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设立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就业创业等重大事项,指导学生工作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由校长、副校长等组成,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过程实行校长末位发言制度。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内部组织机构。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领导学校学术发展等工作,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以下事务,提交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一)学科建设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的学科;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科学研究规划及年度计划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教师职务聘任学术标准;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并认定学术违规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七)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九)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咨询、审议和监督机构,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人数根据学科分布和学院专业设置情况确定,委员人选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提出与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相关的政策建议或者重大议题;
(二)审议学校招生改革、教学体系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案,审议通识教育整体规划和各学科培养方案,审议本科专业的设置方案;
(三)指导和推进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及教学研究,评议教学成果和奖励;
(四)指导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五)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各学院设置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置教材委员会。教材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对学校教材建设、使用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教材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科领域专家学者代表等组成。教材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教材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和统筹全校教材工作;
(二)研究审议全校教材建设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议学校教材选用、检查和管理的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
(四)指导检查各学院教材建设、遴选、使用和管理工作;
(五)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教材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按照职责及议事规则开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士、硕士授予资格条件,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审定相关学位名单,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9至25人组成,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应当从本校副高级以上职称专家中遴选。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7至15人组成,任期2至3年。分委员会主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提高。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 国工会章程》产生、组成、运行并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 管理。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 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和鼓励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群众组织依法参与学校管理。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群众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学院可依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系、系级研究机构、院属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五条 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自主运行。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实行议事决策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落实党组织和基层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学院党委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按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校属研究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承担相应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任务,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独立建制科研机构的管理参照学院管理模式,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师的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的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人事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目标责任制等制度。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目标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合法渠道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八)对学校涉及教职员工的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以及其他利益决定等进行申诉;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或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为人师表;
(二)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履行教师聘约,完成学校下达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科学研究工作任务和目标绩效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教职工代表,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校工会,作为接处教职工申诉的常设机构,负责受理申诉、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日常事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职责的程序为: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履行申诉处理职能;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作出对申诉人的申诉复核处理决定,报校领导并向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教职工对复核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核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特聘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外籍教师、校聘人员及其他形式的聘用工作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九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报到注册后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照国家资助政策和学校资助管理办法接受资助;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可通过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党团组织或其他合法途径反映自身利益诉求;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等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恪守学术规范;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申诉机制和信息反馈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依法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受处理学生申诉上会复议前准备工作和会后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给申诉学生的工作。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意见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贵州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经费来源、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举办者财政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学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国家财政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即由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其表现形式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其他资产等。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对无形资产进行管理,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等学校所有知识产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原则,保证实现捐赠目的。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六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校园、绿色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交流合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三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含其前身及各个时期)学习和曾在学校任职任教过的所有人员(含依法授予名誉学位者和学校聘请的各类兼职教授)。校友是学校声誉的重要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为校友提供服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协助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
第九章 标识 校歌 校庆日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训是“崇德博学 敬业创新”。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以初升红日寓意学校事业朝气蓬勃发展;中间是由红烛和粉笔抽象而成的芦笙和三片绿叶造型的瀑布图案,粉笔、红烛象征着“师范性”,组成的芦笙造型,象征着学校“民族性”,瀑布造型寓意着学校的“地方性”;凸显学校“师范性、民族性、地方性”特色;三片绿叶寓指学校由三校合并组建;图案上方环绕汉字校名(李慧君题写),下方环绕学校名称英文全称。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题有校名的徽章,学生佩戴白底红字圆形徽章,教职工佩戴红底黄字长方形徽章。

学生徽章(半径R15mm) 教师徽章 (60mm×15mm)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歌是《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九天行健》,梁光华作词,王志勇作曲。
第六十七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3月28日为校庆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章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再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贵州省教育厅核准。
章程的修订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或由校长办公会议建议,经学校党委会决定,按章程制定程序修订。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当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贵州省教育厅核准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